【公告】光罩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

日 期:2023年03月03日

公司名稱:光罩 (2338)

主 旨:光罩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

發言人:楊貽婷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潛在應募對象包含銀行

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符合主管

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策略性投資人,以對本公司營運或產業發展有相

當瞭解,並對本公司未來營運有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優先,惟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75,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75,00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

之八成。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

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於股東會決議通過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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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不超過3次)。各次私募資金用途皆運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及/或擴建廠房及購置

機器設備以提升營運規模,及/或償還借款以建全財務結構,及/或支應其他因應公司

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各次私募並於完成資金運用後,預計可以強化公司競爭力並

提升營運效能,促使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提升公司競爭力及有利於股東權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轉

讓的規定,較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

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不適用。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