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福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認列投資減損對中福之影響

日 期:2023年03月29日

公司名稱:中福 (1435)

主 旨:中福採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認列投資減損對中福之影響

發言人:陸榮木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2/03/29

2.公司名稱: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就所投資福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比率49%)

認列投資減損計新台幣250,106千元。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 本公司前於111年08月17日董事會改組,當時黃立中之前經營團隊全未辦理交接,

並將本公司之福興投資(股)公司(下稱福興公司)電腦帶走,致本公司未有福興公司之

財務及業務資料。此外,黃立中遭解任本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之後,

並將福興公司遷移辦公處所及登記處所,導致福興公司目前已逸脫本公司控制,

本公司實際上無從掌握或取得福興公司各項資產及財務狀況。

(2) 本公司乃福興公司之股東並有派任福興公司之董事,為處理本公司111年度財務

報告編製問題,前於112年03月10日特發函要求福興公司應於112年03月16日17時前

完成董事會召開並提供111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惟迄於112年03月28日17時止,並未接獲福興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通知,遑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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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因此之故,為瞭解福興公司營運實況,本公司乃於112年

03月17日發函通知福興公司實地查核,並於112年03月22日上午09時許由董事長

(兼任福興公司董事)偕同簽證會計師至福興公司登記處所訪察,

竟發見福興公司登記處所根本是其他公司,且經詢問福興公司登記處所之管理

大樓人員,獲悉福興公司未在此地經營(有保全證據),則福興公司有無實際經營,

實令人嚴重懷疑。

(3) 又在此之前,福興公司並非無法提供合法財報之公司,

況黃立中也當然知道本公司亟需福興公司111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且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

報告,方能依法編製111年度財務報告,苟福興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健全,

資產完整俱全,當不至於112年03月23日下午竟提供無任何負責人、經理人或主辦會計

之簽名或蓋章負責之報表(不合商業會計法第66條之規定)。

因此,本公司就所投資福興公司,

基於無法取得福興公司111年度合法財報,而無法評估福興公司資產狀況及

有繼續經營能力,致亟有可能無法回收投資帳面金額,爰依據會計基準對於

被投資公司福興公司之投資帳面金額全數提列減損損失。

(4) 上揭認列之減損金額,目前會計師認為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如將來經會計師查核後有重大變動將再另行公告。

(5) 本公司對福興公司之投資減損並未涉及現金流量,

對本公司業務及營運資金並無影響。

(6) 本次認列之投資損失將帳列於本公司111年度財務報告,

該財務報告將於提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後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