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石化前總經理蔡○○等人刑事及附帶民事案一審判決

1.DBP.BULL.1314

日 期:2024年02月02日

公司名稱:中石化 (1314)

主 旨:中石化前總經理蔡○○等人刑事及附帶民事案一審判決

發言人:陳穎俊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8名被告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4號/109訴字第592號/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4.事實發生日:113/02/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總經理蔡○○於101年7月間自本公司離職後,計畫

另籌組石化公司在台灣及中國大陸地區生產石化相關產品,竟與陳○○以及當時仍任職

於本公司被告等人,不法重製利用本公司之營業秘密、保密資料及相關資源,而違反

營業秘密法、刑法背信等罪嫌,檢察官已於105年12月提起公訴,本公司並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求償。

今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判,本公司前總經理蔡○○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前專案經理陳○○處有期徒刑9月;頭份廠前廠長劉○○犯二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及

有期徒刑1年2月;前技術中心協理張○○處有期徒刑11月;前技術中心專員林○○處有

期徒刑7月;前技術中心專員葉○○處有期徒刑5月,得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工安環保中心前經理洪○○處有期徒刑6月,得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合○○公司無罪。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劉○○應賠償本公司新臺幣1377萬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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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收到本案判決書後如有不服,當事人得於判決書

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業務一切正常,本案對本公司財務

或業務不致發生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