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三陽工業代重要子公司南陽實業(股)公司取得使用權資產
日 期:2023年09月18日
公司名稱:三陽工業 (2206)
主 旨:代重要子公司南陽實業(股)公司取得使用權資產
發言人:田人豪
說 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1)新北市新莊區民安段229、233、234、235、242地號土地
(2)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595地號土地、西園路134號建物
(3)新竹縣竹北市縣愛段189地號土地、中華路189號建物
(4)臺南市南區鹽埕段2787地號土地、新忠路8號建物
2.事實發生日:112/9/18~112/9/18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交易單位數量:土地面積1,114坪
每單位價格:每月租金新台幣714,286元(未稅)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25,256,992元(未稅)
(2)交易單位數量:土地面積620.92坪及建物面積555.55坪
每單位價格:每月租金新台幣314,286元(未稅)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1,113,082元(未稅)
(3)交易單位數量:土地面積507.67坪及建物面積983.71坪
每單位價格:每月租金新台幣676,190元(未稅)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23,909,926元(未稅)
(4)交易單位數量:土地面積3,210.43坪及建物面積1,222.47坪
每單位價格:每月租金新台幣476,190元(未稅)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6,837,971元(未稅)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三陽工業(股)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母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交易對象之原因:集團統籌採購及管理考量
(1)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台灣高木彫刻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之關係:非關係人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交易相對人之關係: 非關係人
前次移轉日期:108年12月23日
前次移轉金額:新台幣534,720,000元
(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交易相對人之關係: 不適用
前次移轉日期:不適用
前次移轉金額:不適用
(3)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交易相對人之關係: 不適用
前次移轉日期:不適用
前次移轉金額:不適用
(4)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交易相對人之關係: 不適用
前次移轉日期:不適用
前次移轉金額: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付款期間:依合約起始日起算共3年
付款金額:每月支付新台幣714,286元(未稅)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無
(2)付款期間:依合約起始日起算共3年
付款金額:每月支付新台幣314,286元(未稅)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無
(3)付款期間:依合約起始日起算共3年
付款金額:每月支付新台幣676,190元(未稅)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無
(4)付款期間:依合約起始日起算共3年
付款金額:每月支付新台幣476,190元(未稅)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依據市埸行情進行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參考附近區域租賃市埸行情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供辦公使用,基於成本及業務上之整體規劃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2年9月18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2年9月18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