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道路土地抵遺產稅 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1日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繳納有困難,可否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土地抵繳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可以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高雄國稅局指出,稽徵機關在受理抵繳遺產稅案件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道路土地來申請抵繳,因道路土地分兩種,一種是《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一種是《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二種土地課稅及抵繳規定,分別說明如下:一、《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移轉時,免徵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可以用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得出應納稅額,作為限額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在都市計畫變更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為被繼承人之祖先或配偶所有,因繼承或再轉繼承移轉給被繼承人所有者,則不受上述限額抵繳之規定。

二、《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俗稱「私設巷道」,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也就是非屬「課徵標的物」,且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所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無法抵繳遺產稅。

更多工商時報報導
台灣電路板產值 估破8千億
12檔補漲股 外資買不停
台光電建新廠 擬發可轉債籌資35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