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繳完遺產稅卻少給媽媽1800萬元 被國稅局追稅180萬元

民眾繼承遺產時注意了,我國《民法》有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配偶可依法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藉此達到節稅效果。不過有兒子於父親過世後,繳清遺產稅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僅交付3000萬元財產給母親,比請求權的4800萬元少付了1800萬元,因此被國稅局追稅180萬元,加上原本繳交的275萬元, 總計被課了455萬元。國稅局提醒,繼承人須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當日起的一年內,將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交付給生存配偶,才不會被追繳稅金。

繼承遺產時透過「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節稅者,若未確實交付財產給被繼承人的配偶恐被追稅。示意圖/Getty Images
繼承遺產時透過「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節稅者,若未確實交付財產給被繼承人的配偶恐被追稅。示意圖/Getty Images (shih-wei via Getty Images)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若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特別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交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生存配偶。如未在期限內交付者,除非有特殊原因經核准延期,否則國稅局將在交付期間屆滿隔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遺產稅金。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A君於2021年間死亡,繼承人B君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A君配偶(C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4800萬元及遺產稅275萬元後,B君繳清稅款。

然而,事後國稅局查得B君於繳清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僅交付3000萬元財產給C君,國稅局便就未交付的1800萬元,發單追繳遺產稅180萬元。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核准後,務必於規定期限內確實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的配偶,以免遭補徵遺產稅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