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股》鈞泰對涉犯證交法等相關法令前員工 提起訴追

【時報-台北電】鈞泰(6131)今日發出重訊指出,依投保中心來函要求鈞泰對前任董事長、總經理以及經理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依法提起訴追。

此案被告為陳聰明、蔣寶夏、丁揚修、趙算、王哲鴻、林忠吉、林時賢、田臨文、俞惟中等人,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發生原委:鈞泰公司及子公司鈞洺公司、禾翊公司業於110年5月18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對陳聰明、蔣寶夏、丁揚修、趙算、王哲鴻、林忠吉、林時賢、田臨文、俞惟中等人請求損害賠償。

其請求應賠償金額臚列如下:

(1)被告陳聰明、蔣寶夏、丁揚修、趙算、王哲鴻及林忠吉等六人自106年12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恣意使用鈞泰公司及其子公司鈞洺公司之證券帳戶網路交易帳號、密碼,及資金進行股票交易。被告等六人總計使鈞泰公司、鈞洺公司虧損高達3億8154萬9750元。故鈞泰公司、鈞洺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為3億8154萬9750元。

(2)被告陳聰明、蔣寶夏、趙算等三人明知鈞泰公司並無需求卻自107年5月7日起至同年7月6日實施庫藏股,導致鈞泰公司受有1906萬8450元之重大損害。故鈞泰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為1906萬8450元。

(3)被告陳聰明、蔣寶夏、丁揚修及王哲鴻等四人以假投資名義,由鈞泰公司董事長丁揚修主導董事會決議,並違背投資項目風險審查等內部控制機制,投資部主管王哲鴻逕行在「投資案評估建議表」簽名,而通過「鈞泰公司增資禾翊公司1億4600萬元」、「禾翊公司投資墾丁傳奇休閒農場開發案1億元」、「禾翊公司參與英勝公司增資4500萬元」等案,使鈞泰公司先增資其子公司禾翊公司1億4600萬元,再由禾翊公司分別投資力京公司墾丁傳奇休閒農場開發案1億元、英勝公司4500萬元。故禾翊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為1億4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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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告陳聰明、蔣寶夏欲假借投資外國基金之方式,將鈞泰公司、鈞洺公司之資金流回私用,故由丁揚修引介叡誠公司理財顧問林時賢予陳聰明、蔣寶夏,並與史丹福基金代銷機構台盛公司負責人田臨文共同謀議,透過叡誠公司虛偽申購史丹福基金,並以叡誠公司及X-Sof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之銀行帳戶作為收款帳戶與履約信託保管帳戶,由鈞泰公司、鈞洺公司分別匯出美金420萬元、230萬元至上開帳戶,再輾轉匯入由陳聰明、蔣寶夏持有之各個人頭帳戶,用以清償其私人債務、股票交割款等。故鈞泰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為美金420萬元;鈞洺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為美金230萬元。

(5)被告陳聰明、蔣寶夏明知鈞泰公司並無購置住宅之需求,仍指派趙算向劉玉麗出價購買其所有之美河市房屋,並由鈞泰公司將保證金3000萬元匯予劉玉麗,再由蔣寶夏向劉玉麗商借該筆款項,用以交割蔣寶夏個人股票。故鈞泰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為3000萬。

(6)被告陳聰明、蔣寶夏、趙算及俞惟中假借合作投資昇華公司、飛躍公司之名義,欲挪用公司資金,由陳聰明、蔣寶夏指派鈞泰公司董事張趙算主導董事會決議,於未經過任何投資風險評估等內部控制作業情形下,由趙算逕行於「核准」欄位簽名,製作「鈞洺-飛躍投資案」評估建議表、「鈞泰-昇華投資案」評估建議表,並無視飛躍公司及昇華公司當時財務狀況不佳並涉嫌虛偽交易等重大問題,而通過投資案,使鈞洺公司向王國信買入飛躍公司股權3000仟股,並於107年5月14日以給付保證金為由將3000萬元匯至王國信帳戶。另鈞泰公司以投資拍片為由,借給付訂金及投資款之名義, 分別匯款1000萬元、5000萬元予昇華公司。故鈞泰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為6000萬元;鈞洺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為3000萬元。

(7)被告陳聰明、蔣寶夏為挪用鈞泰公司資金,由鈞泰公司向凱達公司承租房屋,並以預付長安東路辦公室押金、租金之名義匯款共1920萬元予凱達公司,嗣後雖經鈞泰公司解除租賃契約,然陳聰明、蔣寶夏僅返還850萬元。故鈞泰公司請求上述被告應賠償金額為1070萬元。

處理過程:為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鈞泰將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鈞泰表示,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將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編輯整理:李慧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