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產》長榮哥哥派秀巴拿馬公共登記處截圖 拒絕弟弟派更改海運法代

【時報記者莊丙農台北報導】長榮哥哥派表示,針對弟弟派張國明召開記者會及寄發存證信函至長榮海運(2603),聲明他為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EIS)的Permanent President(PP)常任董事長,並欲改派EIS在長榮海運2席法人代表一事,長榮海運表示,長榮海運將依公司治理原則辦理。長榮海運也秀出巴拿馬公共登記處截圖,EIS目前於巴拿馬公共登記處顯示Permanent President常任董事長仍為張國華,因此長榮海運董事會成員並未變更,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此事件影響。

此外,哥哥派也針對張國明委託律師黃福雄召開的記者會提出3點聲明,首先,4位遺囑執行人2016年3月24日依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章程第7條第9項及第10項規定,一致同意指定張國華擔任PP兼常務總經理職位。張國華接任過程皆依據章程而合法,並無對方指摘常任董事長一職懸缺長達6年情形。

且4位遺囑執行人指定張國華接任時,張國明與張國政當時皆在現場,未曾提出任何不同意見,張國華也隨即以PP的身份指定張國明先生為董事,並在同年4月至巴拿馬完成張國華為新任PP與張國明為新任董事的變更登記。自2016年起,張國政也曾多次以巴拿馬長榮國際秘書的身份簽署會議文件。如今張國明及張國政卻對外宣稱巴拿馬長榮國際遲未選任新任PP一職,實屬自欺欺人。

其次,章程內規定臨股會召開須經股東依章程所訂程序向董事會提出請求後,由董事會召開,股東除應出具開會請求書,且僅得在董事會未於請求提出起21日內召開時始可自行召開。但張國明未曾踐行章程所訂程序,對巴拿馬長榮國際董事會提出任何開會請求書,即於5月10日宣稱「召開臨時股東會」,此一會議自屬違法而無效。張國明宣稱依公司章程第7條第11項規定由股東會推選擔任,但該條文說明董事會及股東會所得推選職位為「總經理」(President),絕非所謂「常務董事長」職位,張國明穿鑿附會並曲解章程文義。

第3,巴拿馬長榮國際常任董事長兼常任董事自2016年以來皆為張國華,並經巴拿馬當地政府機關合法登記在案。今年5月10日召開的臨時股東會違法,後續據此所為的主張亦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