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致新(8081)公開收購類比科普通股期間屆滿,實際成交26,645,274股

公告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台灣類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

1.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期:民國108年1月10日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開收購人」)

3.公開收購人之所在地: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竹市科學園區工業東三路2號

4.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台灣類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類比科技」)

5.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 類比科技普通股

6.公開收購期間: 民國107年12月7日~民國108年1月10日

7.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收購條件已經達成。公開收購人本次公開收購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為類比科技普通股

3,368,987股,應賣股數已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超過前述最低收購數量。

8.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參與應賣之類比科技普通股股份為26,645,274股,實際成交數量為26,645,274股。

9.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1)時間: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本次

公開收購對價將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前(含當日)支付予應賣人。

(2)方法:

(i)對價支付方式:公開收購股份之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優先以

銀行匯款方式支付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予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應賣人銀行

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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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ii)對價計算方式:按公開收購人實際向各應賣人收購之股數,乘以每股應支付之收購

對價(新台幣23元),即為收購對價。惟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公開收購人將代

為辦理證券交易稅之繳納)、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

或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

開收購人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時,將扣除應賣人依法應負擔之證

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掛號郵寄支票之

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

棄)。

(3)地點:公開收購股份之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匯入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提供予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應賣人銀行帳號,或寄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

之應賣人地址。

10.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1)時間: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應賣股

份將於民國108年1月17日前(含當日)由受委任機構辦理交割。

(2)方法:由受委任機構自「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

(帳號:980a-005448-9)

撥付至公開收購人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3)地點: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3段225號13、14樓。

11.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本次公開收購,並無應賣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之退券情形。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