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碩天(3617)就美國伊利諾州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完成上訴必要程序

本公司就美國伊利諾州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完成上訴必要程序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

美國Arris Group, Inc.(被上訴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伊利諾州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13 L 013175

4.事實發生日:109/06/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美國Arris Group, Inc.公司聲稱本公司之美國子公司Cyber Power Systems (USA),

Inc.交付予其之已逾買賣契約保固期限之產品其規格與品質未達契約內應履行之保固

責任,因而向美國伊利諾州地方法院提起對本公司及美國子公司損害賠償之訴。本案

於108年8月14日經美國伊利諾州地方法院一審判決Arris Group, Inc.勝訴,經本公司

及美國子公司與律師研議後,認本案爭訟內容係屬事實爭議,一審審理法官理應將本

案裁定送交陪審團進行爭訟事實之認定,而非逕行做出判決,故循判決地之法定上訴

程序及期限內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為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本公司美國子公司已提存本案上訴擔保保證金美金

18,156,992.3元之同額存款予美國BMO Harris Bank N.A.銀行作為擔保,並由於美國

BMO Harris Bank N.A.銀行開立以Arris Group, Inc.為受益人之上訴擔保保證函,並

於109年6月19日遞交上訴擔保保證函予Arris Group, Inc.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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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係於109年6月22日凌晨3時53分接獲通知),此上訴擔保保證函總金額係包含本案勝

訴方於本案所產生之經濟損失實際發生日起至一審判決確定日止之一審判決前利息及

以一審判決確定日起至雙方預估二審判決確定日止,以一審判決敗訴應賠償金額為計

息基礎所計算上述期間內之利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財務業務及各項營運行為一切正常,且由於本案係首次提出上訴亦非為最終判

決結果,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法提出對一審判決上訴之法定程序已達完備。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