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中橡(2104)旗下龐貝氏症孤兒藥遭Genzyme對歐洲專利權之疑義提請仲裁

本公司、子公司Synpac (North Carolina) Inc. 及Synpac

Venture Capital, L.P.公告Genzyme Corporation對歐洲專利

權之疑義提請仲裁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子公司Synpac (North Carolina) Inc.、子公司Synpac

Venture Capital, L.P.(簡稱Synpac)、Genzyme Corporation(簡稱Genzyme)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01-19-0001-6937

4.事實發生日:108/06/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及子公司Synpac專屬授權Genzyme之「治療龐貝氏症之

方法」專利在歐洲遭第三人異議,歐洲專利局於102年2月書面裁決異議成立,我方已

依法提起訴願,雖於107年3月歐洲訴願會駁回上訴,然我方另有三項分割案已成功獲

准核發專利多年,Genzyme自107年3月後也持續支付權利金,從未提出異議。惟日前

Synpac接獲被授權人Genzyme對歐洲專利權及權利金提出疑義,經雙方協商後未能達

成共識,是以Genzyme對此部分疑義在美國提請仲裁。

6.處理過程:已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Genzyme爭議範圍為歐洲地區權利金,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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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年後之權利金收入;(2) 107年3月後已支付之權利金(此部分約美金5,000萬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律師積極答辯,以保障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今日擬發新聞稿如下:

國際中橡今(4)日針對「龐貝氏症孤兒藥」Myozyme之專利授權金發表重訊。中橡旗下

子公司Synpac Venture Capital L.P.的長期授權夥伴Genzyme Corporation,近日對

Myozyme的歐洲地區權利金提出疑義,在美國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無需再支付此部份費

用。中橡表示,Synpac權利金之收取係依據雙方專利授權合約而為,合約採「包裹授

權」模式,約定即便部分授權內容失效,也不影響其他有效專利權、以及整體權利金

之收取,Genzyme 此舉違反授權合約精神,Synpac會尋求一切法律途徑,爭取合約授

與的所有合法權益。

Myozyme為治療罕見疾病「龐貝氏症」的重要解方,在上個世紀末由華裔科學家杜克

大學教授陳垣崇的團隊研發,該藥自2006年在美國上市10多年來,已造福無數幼小病

患。

「龐貝氏症」是一種罕見且嚴重的肌肉病變疾病,患者因缺乏分解肝醣的酵素,使得

肝醣堆積在肌肉、心臟,導致肌肉無力、心臟肥大,最後因為呼吸或心臟衰竭而死亡。

這類罕見疾病患者的全球罹病人數在20萬人以下,由於市場需求較低,一般藥廠研發

相關藥物的意願不高,如同孤兒般未能得到關注,因此這類藥物又被稱為「孤兒藥」。

1990年代初期,陳垣崇教授眼見龐貝氏症患者都是幼小嬰孩,無藥可醫的情況下,病

患往往在發現罹病後幾個月內便過世。基於醫師使命感,陳教授決心投入研發找到解

方。然而,新藥從研發到上市,是一條漫長而艱辛的道路,每個階段都需要經費,中

橡前董事長辜成允對於罕病病患及家屬的痛苦感同身受,深知新藥研發的迫切性,基

於服務社會的理念,取得中橡董事會支持參與Myozyme藥物的研發問世,此舉不但挽

救許多嬰幼兒生命與父母悲愴的心,也喚起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的重視,為孤兒藥

簡化審查程序,促使其他藥廠接續投入研發。

時至今日,中橡依然秉持開發此藥之初衷,懇切盼望與授權夥伴Genzyme Corporation

持續溝通、化解歧見,呼籲莫忘當年研發孤兒藥、為生命帶來美好的目標,期盼雙方

繼續攜手努力,勿將個別公司的商業利益凌駕於病友的權益。

中橡完整聲明如下:

1.Synpac權利金之收取係依據雙方專利授權合約而為,Genzyme 主張存在爭議提請仲

裁係違反授權合約之約定。

2.Synpac授權合約係採取包裹授權模式,雙方合約係約定即使部份授權內容失效,仍

不影響基於其他有效專利權等授權事項得收取全部之授權金。

3.Synpac目前孤兒藥Myozyme專利於歐美均各有三項有效專利存在,得依授權合約收

取權利金並無疑義。

4.Synpac除在仲裁程序中據理力爭外,同時會尋求一切法律途徑,爭取合約授與之所

有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