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萬保險金 越南新娘客死異鄉

曾經轟動一時的南迴鐵路搞軌案,事件女主角越南新娘陳氏○○客死異鄉,男主角李○○案發後自殺,留下與前妻所生的一對雙胞胎,引發是否詐領巨額保險金的爭議。日前高等法院對四家保險公司是否必須負賠償責任做出判決,這樁當時震驚台灣社會的保險金詐領案,是否就此水落石出?

一樁五千六百萬元的保險金殺人疑案

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下午八時八分自臺東新站發車,預計下午十一時五分抵達鳳山站的南迴線下行莒光九六車次列車,在九時四一分於內獅路與枋山站附近出軌翻覆,李○○與他的越南籍妻子陳氏○○都在車上,當時陳氏正準備前往小港機場搭機回越南探望父母親與家人。事故發生時陳氏沒有明顯外傷,但意識模糊,沒料到送醫後卻在十八日凌晨兩點四十五分死亡,更令人震驚的是,當檢警展開調查,李○○竟在二十三日上吊自殺。

事後,父親李聚寶代替李○○與第一任妻子所生的雙胞胎兒子向保險公司求償,因為李○○連續密集為隻身在台的越南妻子投保保額合計五千六百萬元的意外險,受益人多為他本人和他與前妻所生的小孩,加上陳氏死因離奇,保險公司認為李○○與胞兄李××共同以火車出軌傾覆事故掩飾謀害陳氏,屬契約除外責任而拒絕理賠。

李聚寶告到花蓮地院敗訴後,上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兩任妻子都是越南新娘 都死於非命

火車出軌在任何國家都是大事,這輛由台東開到高雄鳳山的莒光號出軌傾覆,自然也是社會矚目的新聞,列車翻覆時有三人受傷,除了陳氏之外,另兩名是司機員。整個案情的發展從陳氏送醫後急轉直下,但當時誰也沒想到這個意外,日後會演變成保險金詐領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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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氏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與李○○結婚,距離她客死異鄉不到三年,當時有媒體報導指出李○○的第二任妻子范氏嬌兒也是越南新娘,嫁到台灣後在李家後院被毒蛇咬死,保險公司給付意外險身故保險金五百多萬元。前後任越南新娘都死於非命,而且兩人都是保險身價非凡,如此不幸的巧合自然引起檢警高度重視。

陳氏死亡後李家原擇訂二十二日將遺體火化,但檢警調查發現仍有許多必須釐清的疑點,一旦火化就無法找出陳氏真正的死因,更難以還原事實真相,因此在火化前一天喊卡。沒料到李○○卻二十三日上吊身亡,這又引起李○○是畏罪自殺的揣測。此外調查結果也指向包括自強號翻覆在內的整個事件,都可能是李氏兄弟為詐領保險金共謀破壞鐵軌所致。

纏訟八年找真相 高院抽絲剝繭

本案幾乎具備了詐領保險金疑案的所有特徵,包括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本人、短期密集投保、高額意外身故保險金,甚至還包括刷卡購火車票等,尤其陳氏在台灣舉目無親,李○○以她為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投保如此高額的意外險,很難不啟人疑竇,四家保險公司拒賠也可以理解。但牽涉到的保險利益可觀,且李家自認清白,當然也不會輕易放棄任何求償的機會,因此官司一路打到高院。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依雙方所舉的各項事證,分別從死亡原因、李○○與李××的行為等抽絲剝繭找真相。

陳氏因火車事故受傷死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直接引起陳氏死亡的原因為出血性休克,引起上開死因的原因為胸腔及腹腔內出血及火車事故致胸腹挫傷。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尹莘玲解剖報告則指出陳氏死因為多重創傷性傷害,但因血液中含有「意妥明」(Clothiapine)成份,引起「意識障礙」,此一障礙與多重創傷性傷害的因果關係,應以司法最後偵查結果為判定。這些初步可認為李聚寶已就陳氏死於火車翻覆提出相關証據。

四大醫院鑑定 輕微外傷不致於死亡

但保險公司否認陳氏係因多重創傷性傷害死亡的事實,並提出李的胞兄李××經檢察官起訴涉及共謀列車出軌詐領保險金的刑事案件,和卷內的台大醫院、三軍總醫院、成大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的鑑定意見。

各大醫院都認為雖然有輕微外傷,但送醫時並無肋骨骨折、顱內出血或腹腔內出血,且相驗與解剖照片與病理切片顯示陳氏有急性肺臟水腫,合併肺泡內出血,全身無明顯可見的挫傷,亦無挫傷引起的體內大量出血,外傷應不致成為陳氏的死因。而依毒物檢驗報告判讀,無法排除化學藥品中毒的可能。

法醫研究所則指出「意妥明」為抗精神病用藥,且具有鎮靜安眠作用,與酒精間具中樞神經抑制的加成作用,同時使用有致命的危險性。陳氏生前酒精濃度超過300mg/dL。據此研判陳氏因血中「意妥明」與酒精濃度過高,導致中毒致死的可能性極大。而陳氏無精神病史,應無使用大量「意妥明」的必要,且送醫後枋寮醫院並未施予「意妥明」。因此研判陳氏所攝入的過量「意妥明」藥物,為不知情下所攝入或混用酒精飲料的結果。且經司法調查「意妥明」為李○○所購買。

各大醫院函文或鑑定意見雖未能明確認定直接引起死亡的原因為何,但都認為陳氏不似、應非外傷致死或多重性創傷致死。至於法醫解剖報告指出陳氏死因為多重創傷性傷害的部份,則高院認為陳氏死亡後五天才解剖,屍體已有腐敗現象,法醫就屍體臟器的外觀判讀不易,因此在法醫無法具體敘明支持其判斷陳氏為多重創傷性傷害致死的詳實依據及推論過程的情形,尚難單憑法醫鑑定書的意見即認為陳氏死於火車翻覆事故。

第一次殺妻計劃失敗 第二次找胞兄合謀 在李××的刑案調查中發現,李○○早在九十四年三月就找過臺灣鐵路管理局的同事黃××,共同參與製造火車傾覆事故,企圖謀害陳氏詐領保險金,並告知事成之後黃××可分得一千萬保險金。

雖然接近計劃犯案時,黃××因為害怕而放棄,但高院認為這次未能如願的計劃,足以證明李○○確實有搞軌殺妻詐領保險金的意圖。

檢調另查出,李○○在三月十五日上午曾打電話給游承建,以四千元購買「意妥明」三十顆,並於十六日寄達。游承建作證表示,當時在電話中聽見有一名男子在旁邊說是否能儘量快一點,顯示另有一人共同涉案。
李○○的搞軌計劃顯然無法自己獨力完成,檢調發現這一次與他共謀的是哥哥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