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明確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條件

【財訊快報/陳孟朔】上交所及深交所就全球存託憑證(GDR)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徵求意見,明確上市公司發行GDR應上市滿一年,且申請日前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0億元(下同)。 上交所發布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顯示,於上交所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當已在該所上市滿1年,且申請日前市值不低於200億元。

深交所發布的徵求意見稿提到,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在深交所上市滿1年,存在重組上市情形的,應當自重組上市完成後滿1年;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股票收市價計算的上市公司平均市值不低於2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