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遭處分下市有救濟管道 證交所董事會今通過相關規範

證交所董事會今(26)日通過「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讓受證交所處分下市的上市公司可以獲得救濟,提供處置人向證交所提出申復的依據。

臺灣證券交易所,證交所。圖/李瑞瑾攝
證交所董事會通過「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示意圖/李瑞瑾攝

證交所董事會通過「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對上市公司有價證券終止上市、上市公司併購案件及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申請的否准、上市發行人的違約金處置增訂申復規範,提供受處置人向證交所提出申復的依據。

證交所發言人陳麗卿說明,申復案由「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案件申復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委員會由經主管機關指派的董事三位(其中應含證交所首長一人並擔任委員會主席,餘二人則逐案抽籤決定)及具法律及會計專長各一位的外部專家組成。

若該申復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即為申復有理由的決定,證交所應撤銷原終止上市處置的公告;未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申復無理由的決定,應維持原終止上市的處置;委員會決議所為的申復決定,即為申復案件最終決定。

陳麗卿強調,本規範是針對經證交所依營業細則第50條之1、50條之3或50條之10規定終止上市者,可以進行申復,依其餘規定終止上市者(如ETF、自行申請下市、因併購而消滅等),均不得提出申復。

不過證交所說明,目前終止上市條件很明確,因應主管機關認為要與國際接軌,「有處置就必須有救濟」,必須讓受處置人有主張權益的機會,因此訂定此規範;至於委員會是否同意申復,無論是或否的意思表示,都要刊載議事錄。

此外,過往上市公司針對遭證交所處違約金,也有提出申復的案例,如泰山。陳麗卿說,現行針對違約金的申復規範已經存在,只是如今與終止上市、對上市公司併購案件及私募、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申請的否准,一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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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李瑞瑾:生於網路世代的新媒體人,曾在2家網路原生媒體就職,主攻證券、基金等領域,用最貼近生活、時事的角度看待財經資訊,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帶讀者學習投資理財、掌握最新金融市場脈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