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通過!電支機構違規 金管會可要求提準備金或增資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指出,此次明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可以「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或令其增資」,另「信託契約」和「履約保證契約」等申請文件的認證除會計師外,增加「律師」作為認證人。

童政彰表示,此次訂電支條例第38條第1項第5款,即電子支付機構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或令其增資。此修正不用再訂子法,因為此精神符合既有規定,像銀行法、票金法都有相關規範,電支機構行為要合規。

童政彰進一步表示,在立委提案前,電支條例第38條原本就有五款處置,但偏重在業務面、權益面比如說廢止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許可、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等,但沒有在「財務面」的補強作規範,立委就有此要求,要讓主管機關有處置彈性。立委們希望當電支機構有違規時,法令上有賦予主管機關更強的監管力道,除了業務要求,在財務上也可要求強化。

另一條修正是電支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2款,增訂申請電子支付機構許可之書件得檢具經「律師」審閱之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

童政彰表示,這兩項修正草案通過後,對於現行電支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2款所定契約內容之審定認證,得由律師審閱或會計師出具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認證報告,除符合監理需求外,申請人亦可依據需求取得專業評估意見,以利檢視契約之完整性及適當性。

另考量電子支付機構如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時,增訂第3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或令其增資,賦予主管機關更彈性的裁處權力,以強化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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