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縣府依規定 張庭魁回鍋前往代理任期未滿鎮長職務

北港鎮公所代理鎮長由縣府派簡任秘書張庭魁(右)代理,民政處長張政國(中) 主持監交儀式,原代理鎮長蕭美文(左)
北港鎮公所代理鎮長由縣府派簡任秘書張庭魁(右)代理,民政處長張政國(中) 主持監交儀式,原代理鎮長蕭美文(左)

▲北港鎮公所代理鎮長由縣府派簡任秘書張庭魁(右)代理,民政處長張政國(中) 主持監交儀式,原代理鎮長蕭美文(左)

北港鎮公所代理鎮長蕭美文,因胞弟蕭永義,前北港鎮長任內因貪汙案經判刑遭解職,於去年縣府派簡任秘書張庭魁代理,事後改派蕭的胞姊代理至今,因新修訂地方自治法公布實施,規定鄉鎮市長被解職不得派任近親代理,縣長張麗善依規定八日,再度派張庭魁回鍋前往代理任期未滿鎮長職務,並由民政處長張政國監交述職,蕭美文即由張代理鎮長聘為祕書之職務,襄助推動鎮政。

立法院係在五月間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新法規範,若直轄市長、縣市首長、鄉鎮市及村里長因案遭停職、解職時,上級政府不得派近親代理。修訂的「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七十八條及八十二條修正案,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因案停職或解職時,上級政府指派代理人員不得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