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誠美材擬以現增或海外存託憑證或國內外可轉債募資,股數2億股為限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公開募集發行普通股,或發行
新股參與海外存託憑證,或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或海外或國內
可轉換公司債(包括有擔保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18
2.增資資金來源:公開募集發行普通股,或發行新股參與海外存託憑證,
或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或海外或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包括有擔保或無
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200,000,000股
為限。
4.每股面額: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行。
5.發行總金額: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行。
6.發行價格:
(1)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承銷者,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依據「中華民國
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七條之
規定辦理。
(2)採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承銷者,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依據「中華
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
規則」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3)辦理公開募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同前述自
律規則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4)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私募(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以及公
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辦理)。
A.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
八成;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採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承銷者,提撥10%對外公開承銷。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
(1)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承銷:擬提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
由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全數提撥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
(2)採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承銷:75%~80%由原股東按認購基準日股東持有
比率認購。
(3)辦理公開募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85%~90%
擬提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全數提撥以參與海外存託憑
證方式對外公開發行。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1)採詢價圈購方式或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承銷者,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
發行價格認購之。
(2)辦理公開募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授權董事長洽
特定人認購或得視市場需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為尋求與國內外廠商進行偏光板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同時充實營運資金
以因應未來營運所需。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
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
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
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
與靈活性,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
一次或分次(最多不超過3次)辦理,各分次私募募集資金將全數用以充實營運
資金。各次私募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及強化財務結構之
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 (包括海外有價證券)之
相關限制,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函釋辦理。
為配合本次辦理公開募集或私募有價證券 (包括海外有價證券),擬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公開募
集或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公開募集或私募
計畫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