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華泰(2329)決議辦理現增私募普通股,股數不超過1.2億股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5/0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以協助本公司拓展開發市場及技術合作,

以挹注本公司之獲利,對股東權益實有正面助益為限。

洽定應募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全權授權董事會為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普通股1.2億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普通股1.2億股之範圍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公司私募價格之訂定,應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

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為依據: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故其價格訂定

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為健全財務結構、尋求與國內外廠商進行

業務及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投資先進封裝及測試產品之生產

設備及高階技術之研究發展、充實營運資金及其他因應公司長期發

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或為

因應公司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而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可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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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加強對公司經營之穩定

性,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

求辦理,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是以採私募方

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確有其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11.參考價格:

本公司私募價格之訂定,應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

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為依據: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

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權利義務與已發

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私募普通股案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募集金額、

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並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

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或法令之

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