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上洋(6728)與宏普、台灣川普就大安區合建案返還保證金訴訟案達成和解

公告本公司之訴訟案達成和解相關事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川普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上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36號

2.事實發生日:108/10/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上訴人就臺北市大安區

不動產合建案之返還保證金訴訟案達成和解。

4.處理過程:(1)上訴人以本公司未返還不動產合建案保證金

為由,向本公司提出民事訴訟;歷經數次開庭,雙方

於108年10月9日於法院當庭作出和解筆錄。

(2)上訴人應於108年11月30日前給付本公司

新台幣(下同)1億零5百萬元整;本公司應同時配合上訴人

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臺北市

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308號1樓B戶及2樓A戶,另含車位3號及31號)。

本公司另應返還系爭保證金127萬5千元整。

(3)前述上訴人給付本公司金額1億零5百萬元整,係已結清計算

並扣除上訴人及本公司於108年10月9日前就

系爭房地所付之一切稅金及其他費用。後續雙方將依照

相關法令規定各自負擔所應負之稅賦及費用。

(4)調解筆錄係雙方為息訟止爭而為之退讓,並非代表雙方認就系爭房地

已成立買賣契約、或任一方有給付買賣價金違約金之義務。

(5)本公司後續將就系爭房地買賣依照相關法令規定及公司管理辦法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上訴人應於108年11月30日前給付本公司1億零5百萬元整。

(2)本公司應於108年11月30日前返還系爭保證金127萬5千元整。

(3)本公司應於108年11月30日前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