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嘉董座違反證交法 將向二審法院說明

(中央社記者吳家豪台北2019年1月11日電)手機零組件廠毅嘉 (2402) 今天公告,董事長黃秋永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日前遭台北地方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檢察官提起上訴;黃秋永將持續向二審法院據實說明原委。

毅嘉科技發布重大訊息表示,此案對毅嘉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

檢方調查,黃秋永、毅嘉財務經理黃彥翔於2016年1月6日收到董事會的開會通知,得知公司將買進庫藏股,而毅嘉在同年1月14日下午公告重大訊息。

依照相關規定,公司內部人從1月6日得知公司要買進庫藏股的重大消息,至重訊公告後的18小時內,屬限制交易時間,在這段時間買賣股票,將觸犯證券交易法的內線交易罪。

黃秋永涉嫌在收到開會通知後,以員工當人頭買股,但未賣出,擬制性獲利(假設股票在某個時間賣出所獲取的利益)約新台幣159萬多元;黃彥翔則分批買進股票及認購權證,獲利約47萬多元。

檢方偵辦後認為,黃秋永、黃彥翔在期限內交易股票已觸法,但考量他們認罪且已繳回不法所得,因此將他們起訴,並向法院請求依法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