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地院判決林郭文艷擔任大同公司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日 期:2020年12月17日

公司名稱:大同 (2371)

主 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林郭文艷擔任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發言人:彭文傑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大同公司、林郭文艷董事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

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訴字第4498號

4.事實發生日:109/12/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今日獲悉投保中心提起之裁判解任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公告

裁判主文,被告林郭文艷擔任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應予解任。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