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聯茂董事會追認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 期:2021年07月27日

公司名稱:聯茂 (6213)

主 旨:聯茂董事會追認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言人:蔡馨(日彗)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0/07/27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0/03/2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0/03/23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包括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相關發行認股辦法等內容。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會110/07/21金管證發字第1100348994號函所示,110/07/27經董事會追認修

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三條。

(2)修訂前

名 稱: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限陸籍

員工)。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含未來可能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

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

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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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3)修訂後

名 稱: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含未來可能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

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非經

理人身分之員工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

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