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更新誠美材對轉投資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重要子公司)持股降低比例三年內累積達百分之十以上

日 期:2020年01月31日

公司名稱:誠美材 (4960)

主 旨:更新誠美材對轉投資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重要子公司)持股降低比例三年內累積達百分之十以上

發言人:陳文進

說 明:

1.重要子公司、第七條第三項視同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或擬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之子

公司名稱:昆山之奇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發生緣由(降低持股(或出資額)比例或喪失控制力):降低持股比例

3.降低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之方式(請分別列示各次發生日期、發生原因、方式、降低持

股比例、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降低持股比例方式:

(1).決議不參與昆山之奇美公司現金增資案。

(2).原股東浙江任遠公司於108年10月增資人民幣2億元完成。

(3).新投資方合肥北城貳號光電產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增資

於109年1月增資人民幣4億元完成。

持股比例: 49.49%至38.40%

每單位價格:1:1

4.喪失控制力之方式(請列示發生日期、發生原因及方式):

持股降低致喪失控制力。

5.股權(或出資額)受讓對象或所洽特定對象(請分別列示各次交易對象):不適用

6.與交易對象之關係(請分別列示各次交易對象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處分利益(或損失)(請分別列示各次處分損益)(若無處分損益請填寫不適用):不適用

8.迄目前為止(含本次交易),對重要子公司、第七條第三項視同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或擬

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之子公司累積降低持股比例:約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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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迄目前為止(含本次交易),對重要子公司、第七條第三項視同上市公司之子公司或擬

於海外證券市場申請掛牌之子公司持股比例:約38.40%

10.獨立專家姓名及其就歷次價格合理性之意見:

外部獨立法律專家中新法律事務所田俊賢律師出具獨立專家意見書認為價格合理

11.獨立專家姓名及其就降低持股或喪失控制力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影響之意見:

外部獨立法律專家中新法律事務所田俊賢律師出具獨立專家意見書認為對股東權益

無影響

12.是否影響母公司繼續上市:否

13.審計委員會決議日期:108/11/27

14.審計委員會決議內容:照案通過

15.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1/27

16.董事會決議內容:照案通過

1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原108年10月24日董事會決議引進弘灣資本或其控制之投資機構進行增資乙案,

惟前述投資人未繳納增資款,視為放棄參與本次增資,故本公司對昆山之奇美公司

實際持股比為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