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天方能源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5號訴訟案判決主文
日 期:2023年02月24日
公司名稱:天方能源 (3073)
主 旨:天方能源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5號訴訟案判決主文
發言人:徐韋吉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2/02/24
2.公司名稱:天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00年第四季至101年第3季交易涉嫌虛偽不實,經臺灣台
北地方檢察署對涉嫌虛偽交易之黃志成、張勛逵、張家銘等人提起公訴,前經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刑事案件判決在案。嗣檢察官及被告請求上
訴至最高法院後,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判決就其中王格琮、黃子紳
(原名:黃志成)、張勛逵經撤銷發回,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5號
案件審理後,於112年2月22日宣判,主文略以:
(1)王格琮被訴關於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度第4季財務報告不實部分,無罪。
(2)黃子紳犯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判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台幣5917萬9879元部分,除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賠償之人外,
追徵其價額;
(3)張勛逵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判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犯
罪所得新台幣4億1791萬4586元,除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賠償之人外,追
徵其價額。惟本公司尚未取得判決書,故僅就主文內容公告,其餘俟取得判決書
後,若有需補充說明部分將再另行公告。
6.因應措施:本公司待收到判決後,再研擬後續辦理方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