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天方能源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5號訴訟案判決主文

日 期:2023年02月24日

公司名稱:天方能源 (3073)

主 旨:天方能源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5號訴訟案判決主文

發言人:徐韋吉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2/02/24

2.公司名稱:天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00年第四季至101年第3季交易涉嫌虛偽不實,經臺灣台

北地方檢察署對涉嫌虛偽交易之黃志成、張勛逵、張家銘等人提起公訴,前經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刑事案件判決在案。嗣檢察官及被告請求上

訴至最高法院後,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判決就其中王格琮、黃子紳

(原名:黃志成)、張勛逵經撤銷發回,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5號

案件審理後,於112年2月22日宣判,主文略以:

(1)王格琮被訴關於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度第4季財務報告不實部分,無罪。

(2)黃子紳犯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判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

犯罪所得新台幣5917萬9879元部分,除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賠償之人外,

追徵其價額;

(3)張勛逵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判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未扣案犯

罪所得新台幣4億1791萬4586元,除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賠償之人外,追

徵其價額。惟本公司尚未取得判決書,故僅就主文內容公告,其餘俟取得判決書

後,若有需補充說明部分將再另行公告。

6.因應措施:本公司待收到判決後,再研擬後續辦理方式。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