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謝麗秋】彈性用人 是否會變了調?

國民黨團質疑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圖)
圖片來源:中央社

作者為國政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日前,行政院推出「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提出雙軌進用人才,雖然仍在徵詢階段,但激烈改革與變動,仍引起廣泛憲政上、政治上,以及學理上之爭議與討論。

聘約人員滿三年得擔任或兼任有職稱職等職務引爭議

最受廣泛討論者,則為草案第四條明定,聘約人員只要進用滿三年,就可以擔任或兼任研究、實(試)驗、檢驗、文教、醫療、專業科技、限期性任務功能業務組織,以及與前六款性質相當之機關(構)之有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職務。

此條文引諸多學者與公務員界質疑,認為此舉可使某些約聘人員勿須考試,即可取得某些依法考試職位與法定權力,違反公務員考試任用的憲法精神。

簡言之,此條文造成兩種爭議解釋。第一,聘約人員是否取得公務人員資格的問題。第二,聘約人員滿三年即可擔任或兼任機關(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是否會佔了機關員額問題。

雖然行政院予以否認取得公務人員資格問題,但是聘約人員佔了機關員額,確是勿庸置疑。這些聘約人員可能亦可能三年後,佔住職位,將可能排擠一些依法考試晉用人員職位,鳩佔雀巢,影響既有公務員員額與升遷機會,嚴重打擊文官士氣,這也是受到公務員界強力反彈原因。

再者,其規範範圍模糊空泛,使機關用人彈性更大,無論是進用方式以及薪資待遇皆超越公務員體制,大開方便之門。尤其在現有政治生態下,此種方式是否真為舉才,還是更便於任用私人,安插人馬酬庸?也是為人所質疑之處。

該草案侵奪考試院權限

憲法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銓敘任用之相關法制乃屬考試院權限,此卻由行政院所提。且依考試院所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七條「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行政院此法似已侵奪考試院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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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該草案明訂其他機關準用之,其準用範圍解釋權為何?倘若其他憲政機關欲適用,難道詮釋權的主管機關難道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嗎?簡言之,行政院跳過考試院制訂該法與內容,侵奪考試院權限,雖然符合蔡政府弱化考試權主張,然而在未修憲情況下,此舉,也是突惹違憲爭端罷了。

強化聘僱人員權益保障,不需以破壞憲政體制方式進行

當然強化聘僱人員權益保障方向是對的,但也不代表,以權益保障為名,就可以破壞憲政體制方式,以破壞式改革跳過考試用人來增加彈性用人,強化留住專業人才的合理性。

對主政者而言是方便用人,但對文官體制破壞與增加任用私人的空間,分贓制度下,人民不見得是獲利者。

應循正當管道取優秀人才

優秀人才很多,但是政府體制本有其考試拔擢人才管道,而非依主事者意志決定人才與否。例如口譯哥之所以引起這麼多爭論,甚至成為一個標籤,便是主事者以優秀人才為名,予以拔擢。由於其僅是約聘人員沒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卻擔任等同於12職等的駐美代表處政治組長,受人議論的是。政府體制內這麼多文官,難道沒有一個比口議哥更優秀的人才嗎?倘若其若想擔任該職位,何不循政府考試用人體系,而非主事者認為其優秀,便可破壞既有規定,所有制度與說法,彷彿都可以因他或她而更改或轉彎,而忽略所有社會評價。

在未立法情況下,即有相關案例,倘若此法一過,草案所列不明確範圍的機構,適用狀況可想而知,可想見文官升遷的職位將愈來愈少。

彈性用人,應符合國情,兼顧合理、合法、公平、符合比例

彈性用人,雖有其新公共管理理論等學理緣由,在美國高級行政職位(SES),亦有一定少數比例為非常任文官。雖然立意似為合理,然而不同國情下,政府制度也不一樣,許多在國外施行很成功的制度如民營化,一到我國就變了調。

彈性用人並非不可,但要兼顧合理、合法、公平,符合一定比例,不能築基在破壞憲政體制與文官體制上,以破壞性的改革,去成就「某些人才」,並予以合理化,否則不但破壞公平價值,也模糊掉原先強化聘僱人員權益保障善意,對社會與國家整體發展來說,似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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