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謝麗秋】修法改變不了考銓業務的憲政爭議

立法院
圖片來源:中央社

作者為國政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組委員會日前通過由「民進黨團」所擬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1條及第6條修正提案,將原組織法第1條第2項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監督之規定予以刪除。由於考試院109年01月08日所公布修正之《考試院組織法》第2條,已無對各機關執行考銓業務有監督之權,因此將此規定予以刪除。

去年立法院12月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時,除刪除「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之規定外,當時立法院亦通過附帶決議,「考試院不得要求行政院所屬機關首長常態性列席考試院會議,並課予提出政務報告之義務」,當時即引起考試院抗議。

事實上,組織法上明列考試院行使考銓業務監督之權,乃有其因應背景,但即使相關組織法刪除考試院「考銓業務監督」之規定,也並未改變考試院對考試銓敘等憲法所賦予權限。

一、考試院行使考銓業務監督之權乃因應2次修憲後結果

中華民國憲法自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以來,共歷經7次修憲。其中有關考試院部分,民國80年5月1日日第一次修憲乃賦予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權成立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憲法依據,將考試院部分職權轉移。

民國81年5月28日第2次修憲,考試院職權受到大幅限縮,除繼續掌管考試及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外,有關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則改為只負責法制事項,實際業務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改造後改為行政院人事總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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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修憲後考試權做了調整,因此「《考試院組織法》」在民國83年7月1日重新修訂,全部條文19條,修改8條,刪除1條,其中《考試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考試院雖為憲法明定最高考試機關,但過去少有相關子法規範圍對於中央與地方各行政機關考銓業務監督。

《考試院組織法》為因應修憲後修訂,明文規定「監督」之權。有關監督方式,因未明確規範,但多年實務運作下,亦形成執行慣例。例如考試院與行政院副院長間之院際協商(而此在蔡英文總統上台後即取消),或是行政院所屬機關首長,常態性列席考試院會議,並課予提出政務報告義務(而此在108年12月所公布的《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通過後,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取消)。

亦即因應第2次修憲過後考試院職權調整,《考試院組織法》配合修正,因而有考銓業務監督事項之規定。實務運作上,行政院與考試院副院長間的院際協商或是考銓業務監督事項規定,或可成為兩院權限運作潤滑劑,相互尊重各自憲定職掌。而取消相關規定或做法後,後續兩院在實務運作上,會不會產生更大的衝突,缺少謀合的空間,或是朝行政權傾斜,造成憲政失衡,更大的權責上衝突,頗值探討。

二、刪除考試院「考銓業務監督」之規定,並未改變考試院對考試銓敘等憲法所賦予權限

即使有關「考銓業務監督」事項從《考試院組織法》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中刪除,但也無法改變憲法位階所賦予考試院考試及銓敘等相關權限。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其中,有關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皆包括法制與執行。

雖然該項修法並不會改變《憲法》對考試院賦予之權力,考試院還是有對考銓業務監督的權力。然而該項修法背後是否是突顯目前執政黨運用立院多數修法,縮減考試院職權,企圖以立法變更憲政架構與秩序,而無視於憲法上所明定之職權,進而漸漸架空考試院?而在無人可制衡立法院情形下,其它憲政機關是否會被比照辦理?將進一步引發憲政風暴,也值得後續觀察。

三、負責任執政黨應該謀求國家人事制度的穩定,而非刻意挑起憲政衝突

民進黨政府向來主張三權分立,廢除考監兩院向來為其主張,因修憲門檻太高,便欲修法方式來限縮考試權限,然而此種作法極易引發違憲爭議,紊亂憲政體制。而隨著520後蔡英文總統對考試院的重新定位,以及考試院新任考委即將於9月1日上任,對於考試權與行政權之間權限調整,應值進一步關注。總之,在目前憲政體制未更動的情形下,一個負責任執政黨應該謀求國家人事制度的穩定,而非刻意挑起憲政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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