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董事會通過辦理戊種記名式特別股現增案,暫定發行3億股及每股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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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台新金-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戊種記名式特別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7/26
2.增資資金來源: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戊種記名式特別股(下稱戊種特別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3億股~3.5億股,暫定3億股
4.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預計發行總金額為新臺幣150億元
6.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範圍為40元~60元,每股發行價格暫定為50元整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5%
8.公開銷售股數: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0%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75%,由原股東按認股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戊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重要發行條件說明如下:
(1)到期日:戊種特別股無到期日。
(2)股利率:戊種特別股股利率(年率)以定價基準日之七年期IRS利率+固定加碼利率,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實際固定加碼利率授權董事長於【2.6%~3.6%】之範圍內核定。又七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七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七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七年期IRS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業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PYTWDFIX」與「COSMOS3」七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數平均數。
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3)股利發放:本公司對於戊種特別股之股利分派具自主裁量權,由董事會依本公司章程第四十條之一規定擬定盈餘分派議案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經承認後之盈餘分派議案,其中可分派予特別股及普通股之可分派盈餘數額,依序應優先分派予丁種特別股,有餘額再分派予戊種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餘數悉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相關規定辦理。
倘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當年度戊種特別股股利時,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利,不得以以後年度之盈餘累積補足。
(4)超額股利分配:戊種特別股除依前述所定之股利率領取股利外,不得參加關於普通股及其他特別股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
(5)戊種特別股收回:自發行日起算屆滿七年之次日起,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本公司得隨時按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已發行流通在外之戊種特別股。
其未收回之戊種特別股,其權利義務仍延續前開各款發行條件。
(6)剩餘財產分配:戊種特別股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次於丁種特別股;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戊種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
(7)表決權及選舉權:戊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戊種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戊種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於該事項有關之承認及討論事項有表決權。
(8)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戊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丁種特別股股東,均有相同權利之新股儘先認股權。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提升資本適足率、因應未來轉投資子公司與業務擴展需求及收回丁種特別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戊種特別股相關事項及一切發行作業,未來如遇法令變更、依主管機關核定要求、基於營運評估、因應市場狀況需要或客觀環境等,而須作必要性之增修調整時,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全權處理之。
(2)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第8條之4規定,於戊種特別股之35億股額度內得分次發行。目前業已於105年12月28日發行5億股,本次擬辦理107年度戊種特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