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達違反證交法,遭處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027)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6月13日

二、受裁罰對象: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27日與買方簽訂處分投資性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交易金額已逾新臺幣5,000萬元,惟遲至106年5月11日補提董事會追認,未符該公司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5條及第6條,應先提董事會核決始得為之規定,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