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佳世達(2352)決議辦理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16

2.公司債名稱: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2億股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公司需求,

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擇一或以搭配

之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

股及/或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及/或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若以私募方式辦理

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時,私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應於前述2億股範圍

內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之。

4.每張面額: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5.發行價格:發行價格應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

6.發行期間: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7.發行利率: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海外購料、健全財務結構及/或支應其他

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不適用。

13.賣回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14.買回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7.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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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8.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授權董事會得自私募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向台灣證券交易所

申請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續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

市交易事宜,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含私募轉換公司債換發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

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2)若為因應市場變化以低於面額發行,而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

主要係基於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之考量,採用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較

其他純負債性質之方式適宜。若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等方式籌措資金,除無負債之利息支

出,降低公司財務風險外,亦可立即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及增加公司財務調度之彈

性;而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若投資人將債券轉換為股權,將可改善公司

財務結構,並有利公司長遠之發展,故本次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應有其合理性。

若有每股價格及轉換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將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

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

及轉換價格,於增資效益顯現後,公司財務結構將有效改善,有利公司長期發展,

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