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三寶超貸案燒到臺銀 黃國昌痛批「閉著眼徵信」

立法委員黃國昌委員針對永豐金 (2890-TW) 三寶案再於臉書發文爆料指出,永豐金對三寶建設授信案中,永豐金前總經理游國治與游妻、時任台銀企金部門經理簡黎芬聯手促成三寶建設逾 4.2 億美元授信案,痛批臺銀授信徵審是「閉著眼睛在作的」,對此,臺銀表示,借款人是三寶建設,並非永豐金前總經理游國治,因此當時徵審對象是三寶建設,而不是游國治,無利害關係人之虞。

黃國昌在臉書上質疑,前永豐金控董座何壽川主導的永豐違法超貸案中,監理機關一直避談台灣銀行的責任,與永豐共同主辦聯貸案的臺灣銀行,「徵信大概是閉著眼睛在作的」。

黃國昌指出,2013 年永豐銀與台銀共同主辦無抵押貸款 4.3 億美元給 Star City 等四家三寶集團的紙上公司,聯貸放款時,何壽川已經透過永豐餘集團的 YFY Global 投資 Star City ,且 Star City 的董事也剛剛從何壽川的夫人張杏如轉成另一位「人頭」王冬玲,而永豐金旗下的永豐租賃也已違法無擔保放款給三寶集團的「紙上公司」了。

黃國昌進一步說明,臺灣銀行通過的聯貸對象,竟然是負責主辦聯貸案的經理的丈夫,所代表的企業集團有投資利益的公司;這種嚴重違反利益關係衝突的放貸,臺銀竟然也閉著眼睛放行?具體而言,臺銀主辦此聯貸案的經理是簡黎芬,她的丈夫就是游國治,而游國治正是永豐餘集團派至永豐金的法人代表,也是永豐銀董事,也是永豐租賃的董事長,承何壽川之命,主導這件聯貸案,放款給永豐餘集團有投資利益的 Star City 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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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黃國昌的質疑,臺銀表示,本聯貸案是以三寶集團旗下 Star City 等公司為借款人,因應其收購境外投資公司 100%股權所需,經雙方多次討論及依一般聯貸條款擬訂授信架構後,由借款人委任臺銀統籌主辦本案。

臺銀進一步解釋,行員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係依據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予以定義,若銀行對銀行負責人 (含分行經理等) 的配偶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大股東 (持股 10% 以上) 企業進行授信,需依銀行法第 32 條及第 33 條等規定辦理。

臺銀強調,於辦理徵信作業時,均依規定進行利害關係人查詢,經查游國治雖為臺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前經理的配偶,且當時擔任永豐銀行董事、永豐租賃董事長,惟並非三寶集團旗下 Star City 等本案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故本案對臺銀不屬於銀行法規定的利害關係人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