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財政部:彰銀案未三審定讞,不能以二審判決影響股東會

【時報-台北電】彰銀 (2801) 股東會上午一召開,即有台新金控 (2887) 及彰銀公會兩方人馬不斷言語互訌,財政部委任律師劉彥廷表示,關於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訴訟,尚未三審定讞,任何人稱二審判決已要求財政部,需於彰銀股東會中投票支持台新金控所指派候選人者,均非事實。

劉彥廷指出,就台新金與財政部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訴訟,因高等法院的二審判決有判決理由矛盾、重要事實未予調查及認事用法違背法令等情事,財政部已於6月12日針對高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我國司法審級制度為三級三審,高等法院的二審判決並非最終裁決,自應靜待司法最終定讞結果,但近期多有散布錯誤資訊、以高等法院判決為由誤導視聽、試圖影響本屆彰銀股東會進行之情況。

他並當場說明財政部發表聲明三點聲明,強調關於財政部於彰銀第25屆股東會行使表決權、進行董事席次投票一事,二審判決第35頁以下特別載明:「系爭契約並非『表決權拘束契約』……並未針對特定事項記載財政部應如何行使其對彰銀持股之表決權」,顯然縱使依照二審判決認定,稱有契約關係存在,亦不涉及財政部於彰銀第25屆股東會中行使對彰銀持股表決權之限制,倘若有任何人稱二審判決已要求財政部需於彰銀股東會中投票支持台新金指派的候選人者,均非事實。

其次,針對相關公股徵求委託書部分,縱有契約關係存在,二審判決於第46頁中已明白記載其並不及於「相關公股」事業,無拘束「相關公股」效力,又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即使兩造間有契約關係存在,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相關公股並非二審判決當事人,不受判決效力所及,此點實不容任何人混淆視聽。

財政部強調,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決定機關,自當尊重全體股東的共同參與,更應尊重股東表達自身意願及支持,彰銀在公股代表領導團隊經營之下,各營運面向均交出亮麗成績。105年淨收益為310.88億元,較103年增加46.07億元,成長17.45%,105年稅前盈餘達140.83億元,亦較103年增加16.59億元,成長13.35%,遠較台新金經營期間最高僅獲利百億元左右為高,續創96年以來新高。如彰銀股東認同公股經營團隊績效,自得透過親自出席投票或交付委託書方式表達支持,請各界尊重股東的個別意志與選擇,勿試圖以任何散布不實資訊或刻意誤導的方向加以影響。(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王莫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