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明泰、智寶訴訟結案,不影響今年財務

【時報-台北電】明泰 (3380) 在2012年時控告智寶 (2375) 銷售瑕疵品,導致明泰產品產生損害情事乙案,該案已於昨(15)日審結,由於雙方已簽訂和解協議,再加上賠償金已於2014年認列,此案偵結對雙方今年財務並無影響。

明泰科技2012年間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民事告訴,控告智寶電子應負瑕疵損害賠償責任乙案,該案在2014年間完成一審判決,當時一審判決「智寶須給付明泰新台幣4,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惟因智寶對判決不服,跟進提起上訴,昨日經最高法院判定智寶僅須支付明泰新台幣4,000萬元賠償金,而不須加計利息,而明泰也同意拋棄請求權,且不得就此次買賣標的瑕疵再對智寶電子再做任何的請求,本案至此審結。

智寶指出,4,000萬元的賠償金已提前於2014年第4季支付給明泰科技,明泰也表示,該款項也已於該年度認列,換言之,昨日雙方達成的協議,對今年的營運和財務都無影響。(新聞來源:工商時報─鄭淑芳/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