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星光董事會通過辦理私募普通股不超過2700萬股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4979)華星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4/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相關函令之特定人資格,以對本公司強化產業競爭力、提升整體營運效能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貳仟柒佰萬股之普通股,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二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擬於貳仟柒佰萬股之額度內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b)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B.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並同時考量私募普通股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尋求與國內外產業大廠進行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同時充實營運週轉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為掌握資金募集之時效性及可行性,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可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可強化公司競爭力並提升營運效能,有利於股東權益,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櫃交易。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