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振維電子辦理減資致債權人

日 期:2018年06月21日

公司名稱:振維電子 (3520)

主 旨:振維電子辦理減資致債權人

發言人:劉潔芝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7/06/21

2.公司名稱:振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業經107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擬依公司法第168 條之1 規定辦理減資新台幣

351,857,39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35,185,739股,用以彌補截至106年12月

31日止之累積虧損新台幣351,863,575元。依目前實收資本額640,325,170元

計算,減資比例為54.9498%。減資後發行股份為28,846,778股,依每股面額

新台幣十元計算,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288,467,780元整。嗣後如因其他因

素影響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造成減資比例發生變動,則實際減資比例以變

後之比例為準。

(2)本次減少之股份,按減資換發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計算,每

仟股減少549.498股,即每仟股換發450.502股,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

股東可於減資換發停止過戶日前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之登

記,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按面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折

付之畸零股款將做為劃撥手續費,其減少總股份不足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

定人按面額承購。

(3)本次減資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本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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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擬授權董事會另訂減資基

準日及減資換發基準日並全權處理其他減資相關事宜。

(4)本案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擬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

(5)本公司債權人對前項減資案之決議有異議者,請於107年6月21日至107年7月

20日止以書面向本公司(11491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192號4樓之1)提出,以

郵戳為憑,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無異議。

(6)依公司法第281條準用同法第73、74條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