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金寶(2312)決議即日起至5/18買回4萬張庫藏股,每股區間7.3~15.5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八次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734,588,01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03/21~107/05/1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30~15.5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7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576,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4/12/14 ~ 105/02/03 、預定買回股數(股):30000000 、實際

已買回股數(股):30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4/08/19 ~ 104/09/03 、預定買回股數(股):50000000 、實際

已買回股數(股):11093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22.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107年度擬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提請 討論。

說明:

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留任優秀人才,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擬買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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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1,734,588,012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107年3月21日至107年5月18日止。

(5)預定買回數量:40,000,000股。

(6)買回之價格區間:新台幣7.3元至15.5元,惟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

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7)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

(8)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7479%。

(9)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3,576,000股。

2.107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及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

3.本案之實施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另有關買回數量、價格及其他相關事宜,

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受讓人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正式編制全職之本公司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

同意之子公司員工為限,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定義之國內外子公司。

第五條 認購股數

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與認股基準日本公

司買回可供該次員工認購之總股數,訂定員工認購股數,並呈報董事長核定。

第六條 轉讓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

限制條件等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定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得另加計利息費用(按郵政

儲金匯業局每年一月一日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其他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予員工,逾期

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員工於繳款期限屆

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其

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

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董事會買回股份轉讓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定於107年3月20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7年03月20日107年度第1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

股份4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747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3.342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

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12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素雯會計師之意見,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股份

所需金額,每股單價在7.3元至15.5元之間上下限計算,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金寶公

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

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所訂買回股份價格尚無重大不合理之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