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美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48萬元

處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2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楊○○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6會計年度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06年第3季財務報告,經本會於106年12月11日及107年1月17日限期補行公告申報,該公司屆期仍不辦理。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