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洲:「萬洲CB三」、「萬洲E1」債權人得提前賣回債券,行使期間10/23~11/22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715)萬洲-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及國內第一次有擔保交換公司債開放債權人行使債券賣回權通知

1.事實發生日:106/10/19
2.公司名稱: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與炎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炎洲公司)將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股份轉換基準日)完成股份轉換,股份轉換完成後本公司將成為炎洲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
為維護債權人權益,依據股份轉換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萬洲CB三)及國內第一次有擔保交換公司債(以下簡稱萬洲E1)開放債權人得於本公司公告之提前賣回期間提前行使賣回權。
為使本公司債權人充分了解其權利,本公司特此通知萬洲CB三及萬洲E1債權人之提前賣回權益。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與炎洲公司於民國106年5月10日簽訂股份轉換契約,民國106年6月28日經雙方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准,股份轉換基準日定為民國106年10月25日。

二、由於本公司將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萬洲CB三以及萬洲E1亦將於同日終止櫃檯買賣,考量債權人之權益,依據股份轉換契約第十六條約定,將開放債權人得提前賣回債券權利。

三、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如下:
(一)債券賣回價款:
(1)萬洲CB三之利息補償金係依實質收益率1.15%乘以實際發行天數計算,即自發行日起計算至賣回基準日止[債券面額×1.15% ×(民國104年5月28日至民國106年11月22日)天/365]。每張按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以現金贖回債券。
(2)萬洲E1之利息補償金係依實質收益率1.00%乘以實際發行天數計算,即自發行日起計算至賣回基準日止[債券面額×1.00% ×(民國104年5月13日至民國106年11月22日)天/365]。每張按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以現金贖回債券。
(二)賣回權行使期間:
本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賣回權行使相關事項,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6年11月22日止。
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債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權人,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106年10月23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06年10月20日)起至屆滿日(106年11月22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06年11月21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
(三)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請於賣回權行使期間檢附下列文件:(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賣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四)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暨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利息扣取10%稅額。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利息扣取15%稅額。
3.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投資人單次取得利息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五)本公司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預計於106年11月29日),將賣回價款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 貴債權人帳戶。

四、對上述如有疑問,請洽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1、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
2、電話:(02)2504-8125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