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伸堂現金減資換發新股10/30起開始上市買賣(更正)

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3026)禾伸堂-更正公告本公司106年現金減資相關事宜

壹、本公司於民國106年06月07日股東會決議通過減少資本新台幣672,646,190元整,共銷除股份67,264,619股,該減少資本案業經民國106年07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26035號函申報生效,並奉經濟部民國106年08月30日經授商字第1060112650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現金減資「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亦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09月12日臺證上一字第1060017210號函核准在案。

貳、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將相關事項公告如后:
一、公司名稱: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一)C901010 陶瓷及陶瓷製品製造業。
(二)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三)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四)CC01990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五)F106010 五金批發業。
(六)F113020 電器批發業。
(七)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械設備批發業。
(八)F113070 電信器材批發業。
(九)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十)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十一)F206010 五金零售業。
(十二)F213010 電器零售業。
(十三)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十四)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十五)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十六)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十七)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十八)F299990 其他零售業。
(十九)F399990 其他綜合零售業。
(二十)F401010 國際貿易業
(二十一)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二十二)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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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二段62號1樓。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七人(含獨董二人),監察人二人,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五、公司章程訂定日期:中華民國70年5月6日,第26次修正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六、公告方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http://mops.twse.com.tw

七、應換發之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一)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224,215,398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2,242,153,980元。
(二)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672,646,190元整,共銷除股份67,264,619股,用以提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改善各項財務指標;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減資比率約為30%,惟實際減資實收資本額、減資比率,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之流通在外總股數計算。
(三)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計156,950,779股,每股金額10元,減資後換發金額計新台幣1,569,507,790元。八、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減少300股,另每股可退還新台幣3元。減資後普通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

九、減資換發股票時程:
(一)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06年10月27日 (無實體發行)。
(二)減資股票停止買賣期間:民國106年10月19日起至106年10月27日止。
(三)減資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06年10月23日起至106年10月27日止。
(四)新股票上市暨舊股票停止流通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五)本次換發之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完全相同。

十、換發程序及手續:
(一)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二)股東若持有現股股票者,或舊股票尚未領取者請於歷年未領取股票領取單蓋妥原留印鑑後,再檢附換發股票相關文件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三)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四)換發地點:台北市10008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83號5樓,本公司股務代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電話:(02)6636-5566。

十一、獲配本公司88年以前因盈餘轉增資所發行之緩課股票之處理:若尚有現股未轉讓或放棄緩課者,將依減資比例減除,減除部份將列入當年度所得。若將減資換發新股之緩課股份撥入股東個人集保帳戶,將依面額計算列入股東當年度所得。

十二、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民國106年11月3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或郵資由股東支付。

十三、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盈餘分配,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並依照股東所在地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申報。

十四、本作業計畫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十五、其他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