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有價證券匯撥回台,勿忘舉證成本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隨著國際間執行CRS及洗錢防制查核作業升溫,金融業者的帳戶管理成本逐漸墊高,陸續聽聞有客戶收到境外金融業者通知,要求辦理關戶,轉而詢問欲將境外資產匯回台灣的作業。富邦金 (2881) 旗下富邦證券表示,除了金融資產變現後將資金匯回台灣外,也可以考慮將境外帳戶內持有的有價證券,採匯撥方式匯回台灣,惟記得要提示原始取得成本相關證明文件,以利金融機構後續計算海外所得之作業。

過去客戶將海外資產移回台灣,大多以匯款辦理,做法上是先行出售,待款項入帳後再將其匯回台灣,往往需要一段時間。近年來,已經越來越多客戶詢問直接匯撥有價證券回台的作業,可省下一賣一買的二次交易費用,也不用承擔換手持有的價格波動風險。

海外之資產匯撥作業要留意四點:一、同名帳戶匯撥:客戶以自已名義開戶下的保管帳戶才能移轉,證券業者的複委託帳戶是可以受理的。除極少數銀行外,國內大多數的銀行係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架構上就無法受理匯入作業。二、商品類型以海外股票及債券為主:基金涉及代理區域、結構型商品涉及發行機構,往往無法辦理匯撥。三、個別金融機構的限制:實務上,匯入標的必須也是符合機構核准上架之商品。四、客戶的身分:匯入標的若限專業投資人方能投資,匯撥回台前,客戶應先申請並取得資格。匯入前宜與雙方機構先行溝通,避免誤解致時程耽擱。

富邦證券提醒,匯撥前應先與匯出與匯入二地的金融機構確認,瞭解標的物匯撥上有無限制,以匯入國內金融機構為例,業者作業上多會要求提示相關文件,例如同名對帳單、標的物名稱與數量、交易巿場及國際代碼,以及對方金融機構連絡人及該標的之原始取得成本等,並預先詢問雙方金融機構將收取之作業費用,讓作業更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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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則表示,在稅務上,此牽涉到未來海外所得的計算,也就是處分、買回或到期時,業者要計算已實現的海外所得或損失。因此,金融機構會針對匯入的標的,要求客戶於匯撥後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例如買賣報告書或有記載成本的對帳單;對於未提供或提供困難的客戶,將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6點有關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的財產交易所得認定原則,有價證券交易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

若客戶只是單純在國內有資金缺口,需要把境外資產匯回,變現匯款是最簡單的方式,若因為要簡化管理,欲結束境外帳戶,那匯款或匯撥有價證券二者皆為可運用之方式,供投資人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