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晶董事會決議修訂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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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中美晶-本公司董事會修訂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8/10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2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總額上限為普通股陸佰萬股,每股票面金額新台幣10元,總額新台幣陸仟萬元,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視實際需要於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4.既得條件: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考績甲等(含)以上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1年:40%
任職屆滿2年:70%
任職屆滿3年:10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開除、資遣: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應自離職生效日起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回。
(2)退休: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日視為全數既得。
(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視為全數既得。
B.因受職業災害死亡或一般死亡,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繼承人視為全數既得。
(4)留職停薪:
A.因公留職停薪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日前已復職者,全數既得;尚未復職者,於復職後既得。
B.非因公留職停薪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應於留職停薪生效日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回。
(5)調職:
A.因公調職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日仍於調職單位任職者,全數既得,調職後離職者,視同本公司離職員工辦理。
B.非因公調職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應於調職日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回。
(6)對於本公司所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7)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6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應向員工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6.其他發行條件: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或保管之方式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前已任職滿一年(含)以上之本公司經理級(含)以上主管和有特殊貢獻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被授予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增加競爭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目前流通在外股數574,476,151股(已扣除庫藏股5,555,000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1.04%。假設每股以新台幣20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另暫以106年3月22日收盤價新台幣45元,設算可能費用化總額約新台幣150,000仟元,每年分攤之費用金額對106年度、107年度、108年度、109年度之估算分別為46,450仟元、48,388仟元、45,000仟元、10,162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辦法所訂既得期間三年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574,476,151股(已扣除庫藏股5,555,000股)計算,每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106年度、107年度、108年度、
109年度分別約0.08元、0.08元、0.08元、0.02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應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應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所獲配或認購之股份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對其股份員工不得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做其他處分。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參與股利分派權,且其取得之配股配息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
(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或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或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增修前相關條件內容,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