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台灣土地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

日 期:2017年03月23日

公司名稱:台灣土地 (2841)

主 旨:台灣土地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

發言人:鄭綺麗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3/2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相關規定辦理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0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100,000,000股限額內

辦理私募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不超過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每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

低於12元為訂定依據,本次私募價格暫訂為每股新台幣12元,實際發行價格擬提

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於股東常會所決議成數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

與市場狀況決定之。

(1)本次私募普通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

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相關規定

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特定人之選擇方式及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選擇以策略性投資人之主要目的

係為藉由策略性投資人之技術、品牌知名度及全球之市場通路等,透過雙方合作

亦可擴大市場之佔有率。由於藉由策略性投資人之加入,可提高公司各方面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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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故有其必要性。惟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尚未洽定任何應募人。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引進策略性投資夥伴等計畫,擬

於股東常會決議辦理私募,預期可達到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並確保籌資效率,且私

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可自由轉讓之規定亦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

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

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本計畫之執行將投資及運用雲端科技於影視、娛樂

、新媒體、醫療保健及物聯網等產業,有利於股東權益,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

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發行之普通股於交付日三年

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情事外,其餘受限不得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日

滿三年後,擬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取得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

函後,始得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

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等,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客觀環境變更而

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