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謙:與台糖訴訟案,依高院臺南分院判決結果將對財報影響11,503仟元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5523)豐謙-公告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事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重上更(二)字第10號
4.事實發生日:105/07/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0月22日簽訂合作興建房屋契約,約定由台糖公司提供其所有之土地,本公司提供資金並全數承購台糖公司所分得之房地,且負責委託設計、發包、興建與銷售、交屋、保固等;雙方因履約產生爭議,因此進入訴訟程序。
6.處理過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主文如下: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超過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被上訴人勝訴部分,原判決准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更正為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元,准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更正為貳佰柒拾肆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提出起訴狀請求返還本公司已支付之金額共計39,668仟元,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審判決,業已估列入帳損失25,416仟元,依本次判決結果,將對財務報表影響11,503仟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研商上訴相關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