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請求解任漢唐董事職務之訴。
日 期:2016年02月05日
公司名稱:漢唐 (2404)
主 旨: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請求解任漢唐董事職務之訴。
發言人:陳柏辰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上訴人:本公司、陳朝水、李惠文
法院及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昌股,案號104年度金上字第16號
2.事實發生日:105/02/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以本公司董事二人有不適宜擔任董事情事,訴請裁判解任渠等董事
職務。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該中心之訴後,該中心上訴並變更請求
解任被上訴人二人於本公司104年6月16日起至107年6月15日之董事
職務。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此變更之訴。
4.處理過程:當事人及本公司於審理過程中均依法進行答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該項判決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