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請求解任漢唐董事職務之訴。

日 期:2016年02月05日

公司名稱:漢唐 (2404)

主 旨: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請求解任漢唐董事職務之訴。

發言人:陳柏辰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被上訴人:本公司、陳朝水、李惠文

法院及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昌股,案號104年度金上字第16號

2.事實發生日:105/02/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投保中心依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以本公司董事二人有不適宜擔任董事情事,訴請裁判解任渠等董事

職務。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該中心之訴後,該中心上訴並變更請求

解任被上訴人二人於本公司104年6月16日起至107年6月15日之董事

職務。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投保中心此變更之訴。

4.處理過程:當事人及本公司於審理過程中均依法進行答辯。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該項判決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