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信:美麗灣渡假村接獲有關美麗灣建築事務事件之判決書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2611)志信-代子公司(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9/10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號有關美麗灣建築事務事件之判決書(104年8月20日辯論終結)

1.事實發生日:104/09/15
2.公司名稱: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茲接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2號有關美麗灣建築事務事件之判決書(104年8月20日辯論終結),內容摘要如下:
原告: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等九人
被告:台東縣政府
參加人: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主文:
(一)確認被告99年8月11日府建字第A0997002105號建造執照及99年9月21日府建字第C0997002602號使用執照均無效。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判決理由摘要:
(1)爭點一:關於原處分一(府城建字第A0997002105號建造執照)及原處分二(府城建字第C0997002602號使用執照)是否無效之判斷?法院認定本件系爭開發案之97年環境審查結論既經其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應屬環評法第14條第1項所稱「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之情形,被告所核發之建築執照(即原處分一及原處分二),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自屬無效。
(2)爭點二:關於原告訴請被告應依其申請,就系爭建物作成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之行政處分,有無理由之判斷?法院肯認建築法第25條、第73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規定,係授權國家對建築管理所為之規定,而非屬授予人民得向主管機關為一定行政行為或請求拆除違章建築之法律依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就系爭建物作成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之行政處分,應認為無理由。
8.因應措施:將與承辦律師研討本案判決理由及後續因應策略,並於法定上訴期限前,採取妥適之法律措施以保障公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