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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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0/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413,131,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11/02~105/01/0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50~13.5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0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7,898,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6次買回3,000K股,未辦理銷除及轉讓股數193K股。第7次買回且未辦理銷除及轉讓股數

17,705K股,訂104.11.10為減資基準日。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本公司104年10月30日第七屆第十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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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購基準日前在職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員工為

原則。另員工內部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

公司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

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由人事單位依前項原則擬定提案後,就符合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

組織規程規範之經理人呈送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核定,其餘由董事長核定之。

第一項所稱海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有關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

事項,由本公司人事單位依本辦法規定做成提案,承董事長核定。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八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並應提報股東會報告,

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一0四年十月三十日第七屆第十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

5,000仟股。

二、上述擬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零點九九,且擬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一點五三,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以該

公司104年6月30日帳上尚有2,376,048仟元之現金及約當現金,已足以支應該項支出;另買

回股份後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等均在

合理之範圍之內,故對於該公司之財務狀況影響尚屬有限。

綜上評估,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

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係在合理範圍之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