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大田(8924)與美商FOLEX之訴訟簽署和解協議,和解金額500萬美元

公告本公司與美商FOLEX Golf Industries, INC.公司之訴訟簽署和解協議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FOLEX Golf Industries, INC.(簡稱:FOLEX)

被告: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洛陽船舶材料研究所(簡稱:洛陽船舶)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加州洛杉磯區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CV09-02248R

4.事實發生日:107/06/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源起因1998年美商FOLEX介紹本公司向洛陽船舶採購原料,同時FOLEX與洛陽船舶兩

公司間並訂定佣金協議,只要本公司向洛陽船舶採購原料時,洛陽船舶需支付佣金

予FOLEX,但自2005年4月起洛陽船舶因故未再支付佣金予FOLEX,上述事實本公司

並不知情,FOLEX竟然毫無理由於2009年3月向洛杉磯區法院提告本公司必需支付佣

金。

(2)本公司於2010年3月22日委由美國當地律師遞送答辯狀,美國加州洛杉磯區法院連

續三次都判決本公司勝訴,駁回FOLEX對本公司之損失賠償請求,且應賠償本公司

因本訴訟案所支付之相關律師顧問費及成本。

(3)FOLEX不服提出上訴,經美國上訴庭駁回原區法院之判決結果,洛城中級法院裁定

應交由仲裁法庭審理仲裁。

(4)由於原判決遭駁回,必須重新進行雙方之採證及法庭攻防,然本案從訴訟迄今已

歷時8年之久,為免爭訟曠日廢時,遂同意法官提議進行仲裁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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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處理過程:FOLEX與本公司在仲裁律師的調解及見證下,雙方律師及雙方代表人簽署和

解協議,再由原告提出撤銷訴訟程序,本公司於107年6月27日收到原告律師提交我方

「請求法院同意駁回本案」的約定文件。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擁有多家美國客戶,美國市場對本公司

發展具有重要性,和解有利未來擴展業務,和解金額為美金500萬元,此金額對本公

司財務資金運作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佣金是洛陽船舶必需支付給FOLEX與本公司完全無關,而且本

公司均如期支付洛陽船舶公司貨款,故本公司現正積極與洛陽船舶商討和解金額如何

付還或分攤予本公司,避免公司遭受無妄之災。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