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股》大同:欣同公司提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時報-台北電】大同 (2371) 收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通知(109年1月3日發文),檢附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108年11月22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聲明事項內容摘要如下:

一、以新台幣600萬元或等值之台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擔保後,就台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9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案訴訟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等訴訟終結前,禁止相對人林郭文艷及董事、獨立董事等8人行使董事長、董事職務及公司印鑑章。

二、請准予選任3位公正專業人士為大同公司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

三、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大同表示,欣同去年11月22日向高院遞狀,卻由台北地院今年1月3日發文通知公司,方於1月7日收到,已有相當時日,顯無急迫性可言。本件假處分程序與要件均不符。

該股東與其他股東於去年八月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藉以彰顯其股東權,應靜待主管機關裁示。

大同為上市公司,欣同以新台幣600萬元擔保金,要求公司董事會停擺,殊不合理。將委請律師具狀答辯,保護公司與所有股東權益。(編輯整理:龍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