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主播性騷擾女同事案 士院判賠償1.6萬元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公廣集團吳姓男主播被控性騷擾女同事,士林地院日前認定男主播言論、舉動,均讓女員工感到冒犯,構成性騷擾判須賠新台幣1萬600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女子指控主張民國109年6月間她與男主播在前往茶水間途中相遇,男主播以開玩笑口吻稱「我如果對妳腳來手來,妳會不會不喜歡」。

判決指出,幾天後男主播說要帶女子去「秘密基地」,過程中提到「選男友要選像我這種已婚的比較好」、「整個台內沒有人比我更適合當妳男朋友」,同時不經意觸碰她的手背,待她進入小房間時,男主播不但把門鎖上還說「我現在要做一件讓妳驚訝的事」,隨後關閉電燈並反問「妳怎麼沒有尖叫啊」。

女子為此焦慮、失眠、發抖長達3個月,在同事支持下向電視台提出申訴,電視台起初雖作成「申訴成立」決議,經男主播提出申覆,電視台決議「申覆不成立」。女子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士林地方法院審酌電視台申訴、申覆決議,以及證人證詞等,日前認定男主播把女子帶進小房間途中提及「男朋友」言論,以及在小房間內關燈舉動,確實讓女子感到冒犯,已構成性騷擾,判賠1萬6000元。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