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鼎董事會通過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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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9)新鼎-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08/03/06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7/12/1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民國107年12月11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
「一O八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五條條文如下:
五、授予員工認股權數量之計算:
(二)員工認股權分配方式:
本公司於每次辦理認股權憑證發行時,分為一般分配與獎例分配兩種獎勵方式,
每一員工配得認股權之數額,為一般分配與獎例分配之總額,各項分配方式說明如下:
1.一般分配:本公司於每次辦理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提供發行總數之50%做為一般分配,每一員工配得認股權之數額,按照下列條件予以核算,但上一年度之考績潛力A分數及績效B分數兩項平均分數之末5%者予以排除。
(1)員工職級
(2)員工服務年資
(3)員工平均年度考績
2.獎勵分配: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得就對公司有直接貢獻或工作表現優異者,呈報董事長同意,提供發行總數之50%分配認股權利以資鼓勵,但仍受第五條第(一)項之限制。獎勵分配之對象建議如下:
(1)副理級(含)以下:公司年度考績前30%者,每人分配1A單位。
(2)經理級(含)以上:公司年度考績非末5%者,各職級每人分配單位數,
由董事長核定後,送薪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核准。
(3)副總經理級(含)以上:由董事長核定後,送薪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核准。
(七)認股權數量之審核與核定:
1.審核:由人資部草擬名單,確認符合分配資格之人員及可分配數量,並造冊送總經理審核。
2.核定:上述名單由總經理審核後,提報董事長同意,並依第(二)項規定呈報薪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核准。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本公司於主管機關審核本發行案件過程中,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須修改本辦法第五條部分內容,並提報本次董事會追認。修訂後內容如下:
五、授予員工認股權數量之計算:
(二)員工認股權分配方式:
本公司於每次辦理認股權憑證發行時,分為一般分配與獎例分配兩種獎勵方式,
每一員工配得認股權之數額,為一般分配與獎例分配之總額,各項分配方式說明如下:
1.一般分配:本公司於每次辦理認股權憑證發行時,提供發行總數之50%做為一般分配,每一員工配得認股權之數額,按照下列條件予以核算,但上一年度之考績潛力A分數及績效B分數兩項平均分數之末5%者予以排除。
(1)員工職級
(2)員工服務年資
(3)員工平均年度考績
2.獎勵分配: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得就對公司有直接貢獻或工作表現優異者,呈報董事長同意,提供發行總數之50%分配認股權利以資鼓勵,但仍受第五條第(一)項之限制。獎勵分配之對象建議如下:
(1)副理級(含)以下:公司年度考績前30%者,每人分配1A單位。
(2)經理級(含)以上:公司年度考績非末5%者,各職級每人分配單位數由董事長核定。
(3)副總經理級(含)以上:由董事長核定。
(七)認股權人及數量之審核與核定:
1.審核:由人資部草擬名單,確認符合分配資格之人員及可分配數量,並造冊送總經理審核。
2.核定:上述名單由總經理審核後,提報董事長同意,並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呈報董事會核准後施行。其中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並提報董事會同意。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