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自住房屋」享400萬房地合一免稅額?須同時符合這3要件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民眾買賣房屋土地時,可享有400萬元的房地合一免稅額。不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必須「同時」符合這3個要件,才能享有此免稅額。

國稅局提醒,自住房屋售出須同時符合「3要件」,才適用400萬免稅額。圖/記者吳栢妤攝影
國稅局提醒,自住房屋售出須同時符合「3要件」,才適用400萬房地合一免稅額。圖/記者吳栢妤攝影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3個要件者,新台幣4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國稅局說明,若未能符合上述條件,適用稅率則是按照持有期間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舉例來說,李先生在2017年2月1日以1,200萬元買入A屋,支付契稅等必要費用20萬元,由李先生及21歲女兒設籍居住,李先生於2019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處並將戶籍遷出,僅剩女兒設籍居住,之後在2023年6月15日以1,800萬元將該屋出售,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李先生雖持有A屋超過6年,且女兒有設籍居住,但他本人未設籍並居住連續滿6年(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僅2年8個月),而女兒為「已成年子女」,不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之適用主體。

因此,李先生售屋的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1,8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500萬元

  • 應納稅額=500萬元x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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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須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房地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還是不符合資格,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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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吳栢妤:5年記者經歷,曾任網路編譯,也跑過科技產業、政治線,期許以敏銳的觀察力、跨領域的視角,帶給讀者易讀又實用的金融報導。